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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1不公平贸易报告(中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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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1不公平贸易报告(中国)(上)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2-04-05 * 浏览 : 24
日本2011不公平贸易报告(中国
 
透明度、统一实施与司法审查
1)透明度
    在中国,各级政府所颁布的很多法令尤其是地方性法令并未向大众公布,即使是那些已经公布的法令,公众也很难获得深入的了解。加上从公布到正式实施的期间较短,使得企业对于新颁布的法令缺乏应对的时间。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越来越注重宣传,并且逐渐通过官方公报以及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公众传递最新颁布的法律以及条例,从而努力提高行政的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就设立了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并且通过召开法律及条例制定前的公开听证会等措施,从而使中国政府在行政的透明度方面不断改善。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中国的各地方政府也在采取多项措施努力增强行政的透明度。2009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率先在其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了114个政府机关的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同年11月,河北省公布了《河北省行政权限公开透明运行规定》,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外,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运行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201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提升预算的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司法层面,200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记录以及各项审理事务必须纳入公众监督的范围之内。
    尽管中国政府在增强行政的透明度方面已作出诸多努力,并且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地方各级政府所出台的规定以及条例细则等相关行政体制仍然不完备,如土地开发使用情况等公众极为关心的信息仍然没有向社会公开。各地方政府在规定中有关“除国家机密以外的信息”该如何界定等内容仍然不够明晰。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政府已向公众公开信息,但由于公告时间较短,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未能达到公众熟知的程度。近年来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上海市嘉定区日本企业退出的问题以及有关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相关法规、措施在短期内频繁调整,令企业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难以有效应对。对此,日本曾多次在日中经济合作协议中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希望中国政府能够继续努力加大经济、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2)统一实施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委出台的法规的统一性,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而言非常重要。法规与条例的相互矛盾,裁决与解释的不统一,都将成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的障碍。近年来,中国在海关、税务、金融这些容易引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重要领域,逐渐实现了“垂直管理”,从而令各地区实施不统一所造成的低效率问题得到很大改善。2008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更加明确了这种“垂直管理”与政务公开的重要性。然而,在食品、药品等领域,中国政府仍然未能实现垂直管理,反而强化了地方政府在食品与药品监管方面的责任与权力。此外,在网络游戏的监管方面,中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网络游戏监管的8项措施,行使对于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权。然而,2010年6月,文化部也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口以及国产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在文化部进行登记并且获得审查许可。这种“越权”管理,将会给企业造成时间以及成本上的双重负担。因此,中国彻底实现“统一实施”仍有待时日。
3)司法审查
    在司法审查方面,中国政府在《反倾销条例》、《专利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且设立了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得以颁布,旨在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相关利益。2009年1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然而,在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之后,在规定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受理的权限。因此,日方认为中国政府应当继续改善司法审查的状况,确保司法的中立性。
出口税征收措施
    2006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公布了《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表》,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110种商品加征出口关税。中国在2006年对焦炭、有色金属等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但这些并非是入世议定书附录所列出的禁止征收出口关税的例外商品清单中的品目,中国的此项措施可以看作是违反了入世议定书的相关约定。
    2010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进一步调整了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中国继续对原油、木浆、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资源性、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据统计,中国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种类由2009年373种调整为2010年的329种,征收特殊关税的产品由2009年35种调整为8种。
    对于关税的频繁调整,日本曾多次在日中经济合作协议中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但中国方面未给予明确的答复。在2010年的世贸组织/TPR的审查中,中国政府方面再次表示,基于GATT第20条所规定的“出于其他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而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日方将继续在增强中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以及入世承诺的遵守方面予以努力。
贸易权(与贸易相关的许可制度)
    2004年7月,中国政府为了履行入世的各项约定,10年来首次修改了有关对外贸易的最高法律——《对外贸易法》。但对于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仍然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只限于在得到国务院许可的国有企业中进行生产与经营。
    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限制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进口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对美国分销商的差别待遇等问题提请世贸组织审议。同年11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小组成立;2008年7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小组会议召开;2009年8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向成员发布了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专家组报告;同年9月,中国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DSB)提出上诉;12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驳回了中国的上诉,最终认定中国对外国电影、书籍和其、他文化产品的许多进口限制违反了开放贸易的规定。2010年7月12日,美中两国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裁决的履行期限达成一致,将 2011年3月19日定为履行最终期限。然而,直到2011年2月,中方仍然没有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日方今后将继续就中国的“改正”措施予以关注。
进口限制措施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3页中明确表示:将不符合WTO协定的种种进口限制规定在2005年之前全部废止,并且不引入其他新的规定。如汽车的进口限制在2005年之前废止。然而,中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又规定,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的健康、国内供应短缺、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等11种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出口。尽管中国政府表示该规定是参照关贸总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则而制定的,但从《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中可以看出,包括电子游戏机等本应允许进口的商品也列于其中,这显然超出了GATT的例外商品范围。
个别规定:禁止进口旧服装
    1985年,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明确禁止旧服装的进口。加入世贸组织后,在2002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旧服装被纳入了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中。
    日方认为,旧服装本应依照关贸总协定(GATT)第11条“限制进口数量”的规定施行相关措施,但中国政府则将其按照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即为保护人与动物的健康或者安全的需要禁止进口来施行。但是,却未说明为何“需要”为健康禁止旧服装的进口,以及其他具体的限制措施。
    2005年9月,日方在市场指导委员会例会上提出了这一问题,质疑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世贸组织协议。在2006年9月的纺织品业界对话中,中国方面表示在中国没有穿着旧服装的习惯,现在与旧服装相关的国内法规还未对此有所规定。在同年10月的市场指导委员会例会上,日方再次提出了上述问题,但仍未能得到中方的具体答复。对此日方表示将持续关注。
出口许可、限制
    中国在入世时承诺,根据①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②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等等,对诸多商品实行限制和禁止出口。该规定参照了关贸总协定(GATT)第11条“数量限制规定”以及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
    2002年1月1日,中国颁布了《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其中列出了适用于出口许可制度的共计54种商品,并确定了相应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在《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变更为549种商品。
    中国在入世后对于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口许可以及限制措施,在其国内的实施过程中透明度还有所欠缺,2006年11月之后,中国政府数次提高出口关税,而且其中许多商品并不在入世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之内。
个别规定:原材料出口限制
    中国政府对很多原材料产品实行出口许可制度,对出口数量以及出口商进行管理,其依据是关贸总协定(GATT)第20条中关于“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这一条款,同时也是“保障国内生产与消费的需要”。然而,其生产与消费限制等方面的内容均不够透明,这与关贸总协定第20条以及11条的一致性相矛盾。与此同时,中国并没有严格执行其入世议定书第11条的附表6中所列出的允许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列表,除表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商品外,还对其他许多商品继续征税,这与入世议定书的约定相矛盾。
    日方曾在2008年10月的市场指导委员会例会以及同年11月的货物理事会例会上对中国政府的上述规定提出质疑,要求中方就相关原材料产品的国内生产与消费限制,以及今后的政策走向进行详细说明。中国政府方面的回答是,出口限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及有限的自然资源,但就国内的生产与消费限制及其与入世议定书的相矛盾之处未能明确说明。
    2009年6月,就中国政府限制矾土矿、焦炭和萤石等9个品种产品的出口,以及提高出口关税等行为,美国和欧盟表示这不符合中国政府的入世协议;同年11月,美国等3个国家将此提交世贸组织审议,要求成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小组;同年12月21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小组成立(日本作为第三国参加)。今后日方将继续关注此案在世贸组织的审议进展。
关税
    中国自入世以来,通过与美国、欧盟等国(地区)的交涉,就诸多商品的关税减让等相关内容达成多项协议,关税将成为限制进口的主要手段,因此关税减让这一政策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的关税减让表涉及7151种商品,平均关税税率将从2001年的13.6%最终调整至2010年的9.8%。其中涉及农产品977种,从19.3%调整至15.0%;工业品6174种,从12.7%调整至8.9%。但是,对胶卷(最高47%)、摩托车(最高45%)、投影机(最高30%)等商品仍然征收高关税。中国于2003年4月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按照协定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化学品都应当实施关税减让。
1)整车特征认定制度的相关问题
    2004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旨在提高其汽车的国内生产能力,从而实行较为严格的进口关税,其中规定了3个条件视为整车认定的重要特征。与此同时,规定汽车零部件实行10%的关税税率,而整车实行25%的关税税率。2005年4月,中国政府开始施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备受争议的征税标准。日方认为这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关税减让原则,与关贸总协定(GATT)第2条(减让表)的内容也相悖。
    2006年3月及4月,日、美、欧三方将中国的该项政策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08年7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小组裁定,中国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禁止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追加进口关税;同年9月,中国对此裁决结果提出上诉;2009年1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维持了世贸组织专家组7月份的裁决结果,认为中国涉案措施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2009年9月1日,中国对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关税恢复到正常的进口水平,即按照10%的关税税率征收。
 2)关税的分类问题
    中国海关总署下设42个管辖区,登录在案的进口企业约有15万家。但如此之多的进口企业要向各辖区申请通关,使得同一商品在不同辖区被归到了不同类别。即使在同一辖区,也可能因报关员的口头传达导致结果发生变化。与此同时,中国海关对于关税分类的判断因地方管区以及管理者的不同而有差异,其中的某些规定也与关贸总协定(GATT)第10条第3款(a)中“法令的公平与合理性”的规定相悖。
    2007年3月,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成为关税分类的最新依据,这一规定使商品分类的方法更加透明化。2008年9月10日,海关总署公布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对2008年版《税则》税目进行调整,对于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出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准确等情况也进行了调整。
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
    中国政府承诺,入世后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则、手续等方面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相一致。除中国以外的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以及反补贴调查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入世后15年内中国有可能都以第三国的产品价格以及生产成本确定本国产品的相关指标。
1)中国有关反倾销措施以及反补贴措施的国内立法
    在中国的《反倾销条例》中,在名词解释、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损害的认定方法、调查程序、价格约束以及各种公告的发布程序等方面均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宗旨进行了详细规定。然而,有关“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以及“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等内容还有待商榷。
2)中国对于反倾销措施的运用
    自2001年12月入世以来,中国针对美国、韩国、加拿大的新闻纸、日本以及韩国的冷轧钢板等产品共发起了33起反倾销调查。与日本相关的反倾销产品包括冷轧钢板、丙烯酸酯、聚苯乙烯和己内酰胺。自2002年1月中国实施《反倾销条例》以来,中国共发起了182起反倾销调查(截至2010年6月)。在这182起的调查中,化学品就有141起,以日本产品为调查对象的共有29起。
    日本针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提出了一些质疑,如反倾销调查开始时要向被调查企业发布调查开始的通知、政府调查意见书的制订、关系方的协议等等。
    在2008年10月和2009年10月的反倾销委员会例会上,日本就相关问题向中国政府咨询,但中国的调查机关对于反倾销措施仍有不合理的使用,而且分析解释不够明确。此外,在中国对日本产品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中,有些产品(到2011年共有8起)在5年之后仍然在征收反倾销税,日本对此将予以关注。
3)中国对原产自日本的氯丁橡胶的反倾销措施
    2005年5月10日,中国对原产自日本的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国内产业的申请下,2009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2010年8月25日,调查机关对先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中国调查机关通常会以书面形式将重要的裁决发布公告,但在本案中,期中复审的裁决结果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日方。因此,在2010年秋的世贸组织反倾销例会中,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质询。2010年5月9日起,中国对原产自日本的氯丁橡胶开始期终复审,日本将会其审查程序予以关注。
补贴
    中国直到2006年4月才发布了入世后的第一次补贴通报。从此次通报可以看出,世贸组织补贴协定中所禁止的、中国在入世时所承诺废除的出口补贴以及国内产品的优先使用补贴,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
    在2006年10月的反补贴委员会例会中,日本、美国和欧盟主张中国的补贴制度应与世贸组织协议相一致。2007年2月,针对这一问题美国与墨西哥申请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国政府此后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开始修改外资优惠税率。此外,2010年12月,就中国政府向风电设备制造商提供补贴一事,美国向世贸组织申请磋商解决。日本也会对此持续关注。
保障措施
    2002年8月和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分别对中国的电气机械装置(座椅升降装置)以及钢铁产品(钢丝衣架)启动保障措施调查;2009年4月,USITC对中国的轮胎又实施了特殊保障措施。
    2001年10月,中国政府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2年1月开始实施。2004年7月,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条例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改。然而,在该条例与WTO协定的一致性以及运用方面,日方还存在一些质疑。
    日本在2006年4月以及10月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例会中,就相关问题向中国方面进行咨询。中国政府回复称,该条例均是按照WTO协定的有关规则以及国内法律的规定执行的。今后日本将继续要求中国就其所实施的贸易保障措施与WTO协定的一致性进行说明,并且关注其政策的适用情况。
    2010年,中国政府并未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来保护国内市场,也未收到有关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因此也没有新立案的案件。另一方面,中国海关总署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新西兰的一部分农产品实施了4次特殊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