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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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工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金华市工具行业协会(英文名为:JINHUA TOOLS TRADA ASSOCIATION 简称J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金华市范围内以工具五金制造企业为主体的及有关的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不受隶属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指导下,团结全市工具五金企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我市工具五金行业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市经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金华市。
第二章 任  务(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采用协商协调、示范引导、宣传推广、交流观摩、咨询服务等方式为会员服务,起到中介组织作用,实事求是、不搞形式,积极开展下列工作:
(1) 宣传政府对行业的意图,反映企业的情况、愿望和要求;
(2) 调查收集行业情况,编写基础资料,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及建议,并参加论证;
(3) 提供国内外行业信息,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以及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与咨询服务;
(4) 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开展行展、行评、推荐优质名牌产品;
(5)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办的其它事项;
(6) 与国内同行开展有益于工具五金行业的其它活动;
(7) 参与行业(会员)内部协调关系、调节纠纷等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企业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愿意加入本协会;
(3)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工具五金生产、经营的具有一定的规模的企业(单位)以及有关的设计、科研院所。
(4) 凡对工具五金行业有专门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并热心本行业工作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或其它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批准;
(3) 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及退会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有权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有权要求协会对其生产、经营、技术等进行咨询服务及向行政部门转达意见和要求;
(5)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 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各种建议;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退会(或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2)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免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得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秘书长据情况可特殊对待;
(3)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1) 主持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 决定协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4) 处理其它日常事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 损赠;
(3) 政府或单位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财会法》办事,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的工作人员待遇据协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2/3以上会员确认本协会无能力完成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而提出终止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务,处理善后事宜,并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终止后协会剩余财产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三届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