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决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搬运车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7168050.10和87169050.60。2004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9%~386.75%。2009年1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2010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6.49%~3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