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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外商设置国外仲裁"陷阱"-贸易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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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外商设置国外仲裁"陷阱"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2-02-28 9:29:59 * 浏览: 78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此项损失在一百亿元以上!!!

    据上海有关仲裁机构最近透露的消息,一些外商利用我国企业的“崇洋”心态,或利用我国一些企业缺少相关经验,在商业贸易中,将我国企业轻而易举地推入其设置的国外仲裁“陷阱”。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表明,我国每年在这方面的损失高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上海发生了两起这样的典型事例。

    上海一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机械公司达成30万美元的设备买卖后产生质量纠纷,双方根据协议,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开庭时,上海的这家企业既未出具答辩书,也不出庭。结果,仲裁院裁决上海的这家企业败诉,并通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赔偿费、仲裁费共600万美元(30万美元设备贸易标的的20倍)。原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费就高达240万美元。经了解,这宗仲裁若选择国内仲裁,赔偿费和仲裁费不超过32万美元,其中仲裁费不超过6000美元。

    上海另一家装潢公司为某外商企业装潢后,50万元工程余款成为“坏帐”。原来,双方产生歧义后,外商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上海的装潢公司听说必须缴纳8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费用保证金,若提出反诉和抵销请求还得向仲裁院缴纳巨额保证金,觉得无胜诉绝对把握,自认倒霉,放弃仲裁。

    上海的仲裁专家指出,近年外商利用涉外仲裁行骗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并未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专家们在分析原因时认为,我们企业在涉外贸易中,法律意识谈薄,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及国际仲裁规则不了解,往往只认订单,在仲裁所在地选择上抱无所谓态度。

   
 警惕!不法分子设下的贸易陷阱

    近年来,随着对对贸易的不断发展,少数不法分子也将“黑手”伸了进来:他们利用企业急于接单和急于成交的良好愿望及迫切心情,以介绍出口业务为诱饵,设下“陷阱”,企图骗取企业巨额“中介费”。

    例如:一位自称为“江苏省洪达机械集团常州分公司经理”的“中介人”主动与苏北某机械厂发函联系业务,要求订购数百吨出口铸件,产品须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证书,货款以L/C即信用证形式支付。“中介人”提出要求:厂家若有能力承担此批业务,即可与外商签订合同,工厂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信用证后,必须支付中介费10万余元。由于此批出口铸件工艺简单、数量大、单价高,该厂领导十分重视,马上组织力量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进行了试制,并生产出一小批样品。工厂有关人员在赴常州签约的前一天,前往商检部门了解办理商检手续事宜。商检人员根据职业敏感和丰富经验,当即认破其中骗局,并及时提醒了工厂,使企业得以避免了一次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一些有关企业均收到过到此类出口铸件业务联系函,为避免有关企业上当受骗,现将这类诈骗活动的手法和特点予以披露。

    一、买方以高价求购大批量出口铸铁件为名,铸件均为“炉条”、“炉盖”、“井盖”、“法兰盘”等简单铸件;

    二、买方在铸件加工合同的技术要注中隐藏一些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质量用语来迷惑厂家,要求企业按图纸要求生产、商检,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却不可能达到要求。如“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及其他缺陷”,生产企业一般不会注意这两条质量要求里面隐含着另一层含义:任何一个铸件只要买方认为不光洁或是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缺陷,即使此缺陷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也是不合格品。照此加工要求,不论工厂的铸造水平多高,也达不到要求。

    三、买方往往通过同伙以中介的形式,或者直接与企业联系,利用企业急于承接出口国呀业务的心理,要求企业支付“中介费”或者交纳保证如期交货的“反保证金”。

    四、买方打着“信用证付款”和“商检部门检验”招牌,显得很正规,企业生产却并不能立即使用对方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打包贷款,因为买方规定厂家在其产品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再经买方复验后才能启用。而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有效期一般都较短,企业生产出产品后,商检无法依图纸要求进行检验,买方人员则借故拖延时间,继而下落不明,待企业发觉时,买方的信用证已到期,此时,买方则反告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生产出符合图纸要求的产品,要和企业打官司。企业不但白白损失“中介费”或“反保证金”,而且投入生产的大额费用也无法收回(此种铸件非标准件,国内无市场),还被推上被告席,落得鸡飞蛋打的结局。

    由于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的手段隐密,又以“高价”订货为诱饵,不少企业被这“天上掉下的馅饼”所迷惑,全国已有十几个企业被不法分子用此类手法诈骗,被骗金额达上百万元,直接损失近千万元。

    上述事例告诫人们:企业在从事涉外贸易活动时,一定要加强自身的保护和防范意识,遇到类似业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对有关出口加工合同的专业要求自我把握不准时,一定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外贸公司请教,同时要加强与商检部门的联系,切不可贸然行事,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保证企业的外贸出口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