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工具产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综合性预警分析报告
第一期
金华工具产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编制 2008年6月9日
欧盟“REACH”法案对我市五金工具行业的影响
金华市工具行业协会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工作小组 周 军
这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声称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目的“REACH”法案(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是欧盟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在其实施后的3至11年内,要求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实施安全监控。这意味着包括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在被许可后方能在欧盟市场流通。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与化学物质注册和预注册的企业,在设限之后,如果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将要额外付出巨大成本方能维持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尽管表面上看,这是个化学品法案,但它影响的几乎是所有输欧商品,因为差不多没有商品不使用化工产品的。”葛一波说,欧盟目前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据海关最新统计显示,今年1至4月,中国出口欧盟的贸易总值达701亿美元。
欧盟REACH法案一旦实施,我市的企业将会有730多种出口欧盟的化学品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等考验。这将大大削弱我市化工企业在欧盟的竞争力,减少我市生产企业的利润。 因为REACH法案,我是市的企业出口成本也将大大增加。由于每一个销售量在1吨以上的化工品及其下游产品在欧盟销售都必须注册、评估、授权。据欧盟估算,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费用约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费用约57万欧元。而新法规所引起的成本主要是注册成本费用。有人算了一笔账,产量为1至10吨的化学品的注册费用估计为3万欧元,10至100吨为15至35万欧元,100至1000吨的为40至85万欧元,超过1000吨的约为40至100万欧元。它将削弱我市化学品生产企业及下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减少企业在欧盟发展的机遇,极大抑制对欧盟的经济贸易,阻止国内优势产业向欧盟国家的转移和投资发展。随着欧盟东扩,这一影响还会日益显现和加剧。
在REACH包括的几种物质中,有关化学物品和配制品在工具产品中有大量的使用。就如在2005年的时候,我市许多产品就因为塑料件上含有有毒物质而被国外海关扣留,不能出口到欧美市场。当时有许多产品被迫召回重新生产,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此,我市的工具企业应该预防REACH法案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危害与影响,必须要事先做足功课,充分了解REACH法规对本行业的冲击和影响,主动与上下游企业,尤其是各自企业在欧盟的客户进行沟通,搞清自己经营含有化学品的产品或下游制成品是否需要注册,何时必须完成注册,并尽快按法规要求搜集注册所需数据和信息。 企业应熟悉REACH法规的内容,尤其是技术指南文件的内容。清查本企业内部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并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确定这些化学品的类别,如果企业的产品中涉及到了REACH法规中涵盖的化学品,应该尽快着手进行咨询,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此外,企业要熟悉相关的注册、评估及授权程序,并根据不同类别,准备好预注册和注册所需的相关技术材料,迎接REACH法规的全面实施。同时,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加强与检验检疫、世贸组织事务中心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及时从政府部门获取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如企业需要进一步了解REACH法案相关内容及了解注册的过程可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http://www.reach-helpdesk.cn)REACH法案服务部门联系。进入网站就可查到其相关联系方式。
相关说明(介绍):
一、欧盟REACH法规的含义 欧盟REACH法规的含义: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 简称REACH法规) 已于2007年月6月1日正式生效。它涵盖面广,几乎包括所有化学品和其下游(纺织、轻工、制药、汽车、日用品等)产品。包含:化学物质、化学物品、配制品、聚合物体、中间体等几大类物质。
1.注册:即物质的注册,指申请注册方于2008年6月1日起向REACH 主管机关――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递交注册卷宗,申请对物质或物品中物质注册的过程。
2.评估:即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依据申请物质注册方提交的注册卷宗对被注册物质进行评估,包括卷宗评估、物质评估等。卷宗评估一方面审核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审核动物性实验的必要性,以避免动物性实验的重复;物质评估则是对被注册物质损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进行评估。
3.授权:即依据物质评估的结果对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实施管制;根据申请方提出的申请,审批授权企业对这些存在危害风险的产品进行特定的安全操作或生产。
4.限制:欧盟委员会将依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评估,以此作出限制措施。目的就是规范该物质的生产、销售必须在规定的措施、条件下进行,否则就禁止其使用。
二、欧盟REACH法规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时间
1、2007年6月1日 REACH法规生效;
2、2008年8月 欧盟化学管理局正式运行;
3、2008年6月1日—11月1日 实施分阶段物质预注册;
4、2010年11月 需注册的产品为产量或使用量超过1000吨或以上的化学物质及产量者使用量在每年1吨的致癌物,有机突变或有繁殖能力的有毒化学物质(CMR1及2中规定的物质)及产量或使用量在每年1000吨及以上的水生生物有毒害作用的化学物质(R50/53)(截止期);
5、2013年6月 需注册的产品为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每年100吨以上化学物质及对环境有毒害作用的化学物质(截止期); 6、2018年6月 需注册的产品为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每年1吨的化学物质(截止期)。 三、非欧盟企业的“唯一代理” 非欧盟企业要将化学物质、配制品或物品中的化学物质出口到欧盟境内,可通过协议委托一个在欧盟国家定居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其唯一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