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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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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2-11-30 9:31:43 * 浏览: 44

《反假冒贸易协议》是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产物,包括四个部分:即该条约的法律框架、执法实践、与相关国际组织进行国际合作的规定以及机构安排。体现了比TRIPS协议的规定更严格、更细致、更明确的特点。TRIPS协议签订后,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实现了国际化和趋同化,但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并未就此满足。他们一致认为,TRIPS协议的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且许多方面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有限。与TRIPS协议相比,《反假冒贸易协议》在民事、刑事、国家合作和协同、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监督等方面制定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措施。

在民事措施方面,《反假冒贸易协议》进一步强化了商标权人和版权人的权利,赋予缔约国海关主动查处侵权产品的权力;并且进一步强化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作品的保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必要时披露涉嫌侵权者的相关信息。

在刑事措施方面,《反假冒贸易协议》降低了刑事处罚措施的入罪门槛,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刑事处罚量刑标准和处罚措施,完善了刑事处罚的相关执法程序。

在国家合作和协同方面,《反假冒贸易协议》对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缔约国开展广泛的执法合作和协同,建立多部门共同执法机制,联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执法信息共享方面,《反假冒贸易协议》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持。

在执法监督方面,《反假冒贸易协议》设立了ACTA委员会,确定该委员会作为协调和监督机关,确保协定得到有效及时的执行。

从以上几大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假冒贸易协议》带有知识产权强保护的色彩,扩大了TRIPS协议涉及范围,完善了从民事、刑事、国家合作和协同、执法信息共享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国际规范,提高了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在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外构建了新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体系。

在《反假冒贸易协议》的谈判和签署过程中,许多非政府组织和利益团体表达了对该协议的担忧或不满。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批评《反假冒贸易协议》过于强化对网络环境下版权的保护,提出了许多对于该问题的疑虑,包括是否会干涉社会公众对版权材料的合理使用,是否会对点文件共享等新技术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等。此外,许多民权组织认为,《反假冒贸易协议》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根据版权权利人的要求阻止用户发布的内容并向版权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者的身份信息的规定过于严苛。

从《反假冒贸易协议》的特点和引发的反对浪潮来看,该协定确实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但社会公众基于言论自由、生存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不应有的忽视。尽管《反假冒贸易协议》宣称其内容不会侵犯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自由,不会改变知识产权实体法关于权利的确定、维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是该协定规定的内容和特点并没有体现出上述事项。例如该协定规定的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信息披露制度,便有值得商榷之处。众所周知,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任何侵权与否的判断都有可能发生错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条件下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者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与社会公众隐私权发生冲突,并且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了过多义务,可能对互联网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