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反倾销
1、倾销(DUMPING)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
2、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二、欧盟认定反倾销的条件
1、存在倾销;
2、存在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
4、征税符合欧共体共同利益。
三、倾销的认定标准
1、倾销的认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
2、正常价格的认定: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要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则采用适当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实际价值。
3、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欧盟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正常价值时采用适当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对我国厂家十分不公平。欧盟于1998年颁发905/98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今后的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四、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标准
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
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
4、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五、欧盟反倾销所涉及的主要机构及其在反倾销中的职能
1、欧盟委员会:负责反倾销行政调查及倾销和损害的认定。
2、欧盟反倾销咨询委员会:欧盟成员国反倾销常设联席会议机构,对欧委会调查结果负责评议。
3、欧盟理事会:负责反倾销终裁的决定。
4、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最高法院:负责反倾销的司法审查。
六 欧盟反倾销主要程序
1 、立案:欧盟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的4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需在欧盟官方公报上进行公告,并通知出口商、进口商以及所知的进口商或出口商的代理机构、出口国的代表。(申诉方的资格:申诉方须占共同体同类产品50%的生产商的支持,才被视为以共同体名义提出。如果表示支持的共同体生产商产量不足共同体生产的同类产品产量的25%不得立案。)
2 、调查问卷:欧盟委员会一般发放4套调查问卷,给出30天的答卷时间,一周收回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有正当的理由,调查问卷的时间可以再延长30日,实践中,欧盟委员会一般延长2周时间。
3 、初裁:在立案后60日后9个月前作出初裁。
4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早于立案后60日,但也不得晚于立案后的9个月。临时反倾销的征收时间为6个月,根据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也可以直接征收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
5、 价格承诺:如果欧盟委员会接受价格承诺,并且咨询委员会内部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欧盟委员会终止调查。否则,欧盟委员会立即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个关于价格承诺商议结果和终止调查的建议。如果在30日内,部长理事会没有经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反倾销调查即终止。
6 、欧盟委员会调查终止的条件:A 、申述方撤诉;B、 欧盟委员会商议后,认为没有必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并且咨询委员会没有反对意见,欧盟委员会终止调查。否则,欧盟委员会立即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一份有关商议结果的报告和终止调查的建议.如果在30日内,部长理事会没有经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反倾销调查即终止;C 、如果单个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不足2%时,终止调查。
7、 终裁:通常在12个月之内作出终裁,最迟不能超过15个月。部长理事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决定征收不超过5年的最终反倾销税。
8 、司法审查:欧盟理事会作出终裁后,利害关系方如不服,需在欧盟裁决作出后的2个月内向欧盟初审法院起诉。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欧盟决定的有效性提出挑战,只能以缺乏权力、违反基础条约和任何与实施条约有关的法律、违反实质性程序要求和滥用权力为由起诉,决定的合理性和所依据的事实不能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
七 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注意事项
1、聘请律师报名应诉
2、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裁决待遇
3、填写调查问卷
4、认真准备核查
5、争取承诺的方式解决问题
6、充分利用行政复审
7、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