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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一)-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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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一)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2-02-27 14:55:33 * 浏览: 82

一、什么是美国 337 条款?
  1. 《美国 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
  2. 就进口贸易中的某些不公平行为提出的申诉展开调查;
  3. 主要是针对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
  4. 其余调查还涉及如侵犯商业秘密,违反反托拉斯法、出售假货及虚假广告等事项。

二、主要制裁措施
  1. 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有限排除令)
   A 、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指美国海关将所有侵权产品排除于美国境外,不论其来源为何。
   B 、有限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则指美国海关将源自一个身为委员会调查被申诉人的指定企业的所有侵权产品排除于美国境外。
  2 .停止及终止令:停止及中止令指委员会调查中的被申诉人停止其不公平行为,包括销售来自美国库存的侵权进口产品等。

三、337 调查的救济措施
  如果 ITC 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 ITC 有权采取救济措施:
   (一)有限排除令, 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二)普遍排除令, 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三)停止令: 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四)没收令: 如果 ITC 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 ITC 可发布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 ITC 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四、“337 条款 ” 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 条款 ” 的主要内容是: “ 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 ITC 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
  《美国关税法》 337 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的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五、适用 “337 条款 ” 的实体要件
  ( 1 )法定保护对象: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掩膜作品。
  ( 2 )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 3 )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 4 )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 5 )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六、“337 条款 ” 中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 1 )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 2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七、 337 调查程序:
  1. 申诉与立案;
  2. 被申诉人答辩;
  3. 听审前会议、调查取证及和解;
  4. 正式听审和初裁;
  5. 终裁;
  6. 总统复审;
  7. 司法复审;
  8. 执行。
(一)申诉与立案
  1 .申诉:
  申诉人必须依照程序并结合必要的事实向 ITC 提出申诉状,提交证据,比如说申诉人合法拥有涉诉知识产权,必须证明该知识产权已经在美国 国内产业 投入使用或正在筹备中等。国内产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内已经现有的产业;
   2 )或该产业还在建立中,但在厂房、设备上有实质的投资,有确实的人员聘用或资本金注入;
   3 )对涉案的知识产权有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应用投入。
  2 .立案:
  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会进行一段时间的预审查,由前述六名委员表决是否立案,从实务来看基本所有的申诉均被立案。预审查阶段一般在 30 天,从收到申诉书始,但如果申诉人同时提出临时保护措施(要求严格,也极少被批准)的,则会延长至 35 天。
  3 .立案后的通知与公告:
  在委员会于决定发起调查后几天内(一般在每周三)在《联邦记事》( Federal Register )上刊载宣布调查发起的通知之际,调查将正式开始,该刊登的内容主要是一些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消息,涉案调查的产品、整个调查期限的预期等。届时各被申诉人所在的国家在华盛顿的大使馆及被申诉人均会收到被发起调查的通知。
(二)被申诉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申诉人被允许在调查通知送达日始 20 天内以书面形式寄出给委员会负责调查的行政法官,但如果该送达是通过美国邮政送达的,被申诉人在国外接受送达的,比如说我们中国的企业,则会另外再获得额外的 10 个工作日历日作答辩。这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诉人不选择答辩超期的,除能证明这个行为是正当的,将会被视为不配合调查,更为严重的是你将被认为放弃辩解、接收相关法律文件等许多的权利,后果不堪设想。
(三)听审前会议、调查取证与和解
  1 .一旦申诉被立案,委员会会在常驻三个行政法官中委派一名行政法官负责该案,通常来说法官办案的选择是轮流制的,可以避免当事人“挑选法官”的可能性。行政法官会在调查开始后 45 天内设定调查结束的期限( ITC 规则规定应该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无确定的时限,故一般法官会安排在调查开始后 15 个月内或更少完成)。
  2 .行政法官一般会在正式听审前主持申诉方与被申诉方一至二次或更多的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被安排在法官被任命后 15-30 日内,会方中会明确整个调查程序的时间表和需要调查取证的范围,正式听审的程序。
  3 .和解:在第一次会议上,通常行政官会告知当事人各方可以就涉案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和解,从委员会的政策来说应该会积极支持当事人进行和解的。和解建立在双方自愿以及申诉方的撤诉行为之上,当然也包括一些意向的达成,比如说同意授予专利权,双方的授权协议应与要注和解的请求一起提交法官。一旦达成和解就导致调查的终结。
(四)正式听审与初裁
  1 .正式听审:经过前期的最后一次会议,行政法官就会正式主持听审,各方在听审中均有进行交叉询问、提交证据、辩论等权利。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法官只是基于证据与法律对此案进行判断,不允许在作裁定时考虑公众利益。
  2 .初裁:通过行政法官会在设定的调查期限前 3 个月作出初裁(如果案子复杂,设定期限超过 15 个月的,应在调查期限前 4 个月作出初裁),以保证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复审作终裁。
(五)终裁
  1 .在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利申请委员会对初裁进行复审(初裁后 10 天内),如果委员会作出决定不复审初裁定(初裁后 45 天)或复审维持初裁的,初裁将变成终裁。
  2 .如果结果是肯定的,委员会根据行政法官给出的救济措施建议(通过行政法官在初裁后 14 天内给出建议)决定使用何种措施。
(六)、总统复审
  1 .因为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结论有可以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和政治利益,所以最终得由总统进行综合考虑复审。根据 337 条款规定,如果总统在收到终裁 60 天内考虑过政策因素不反对委员会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结论的,该终裁将变成最终结果。
  2 .总统复审所考虑的政治因素:
   ( 1 )国家经济利益;
   ( 2 )美国外交关系;
   ( 3 )公众信息因素;
   ( 4 )措施对公众健康和福利、国内竞争关系、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和消费者的影响;
   ( 5 )其他考虑的因素。
  3 .在该阶段只要被申诉人交缴相当数额的保证金,还是可以继续出口涉案产品的,直到总统复审结束为止。
(七)司法复审
  1 .任何人或企业因为委员会的裁定受到不利影响在用尽所有行政救济手段后可以向位于华盛顿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申诉上诉。 总统复审后终裁对当事人生效,如果是肯定性的被申诉人的产品或相类似所有的产品将无法再从美国海关入关。
(八)执行
  1 .执行机构:委员会最后生效的裁定将由联邦地区法院、海关或委员会自己执行。
  2 .排除令、扣押和没收令由美国海关负责执行。
  3 .停止和终止令有委员会自行用民事处罚金执行或申请联邦地区法院发禁止令执行。

八、应对 337 调查的几点对策
  (一)日常检测
  1 .定人定岗定期查询监测 ITC ( WWW.itc.com ) 网站或拨打 ITC 每日申诉热线 202-205-2196 ;
  2 .关注商务部 ( WWW.mofcom.gov.cn ) 行业及涉案信息;
  3 .慎重对待美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律师信或警告函;
  4 .要求美国当地经销商定期、及时反馈当地行业动态、政策导向。
  (二)积极应诉
  1 .正确判断,主动调解谈授权或和解协议;
  2 .在调查被立案前及时与 ITC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 OUII )交换有利法律观点,以争取 ITC 不立案决定;
  3 .对申诉事实与理由做全面逐项的答辩,忌不答辩或部分答辩,且须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
  4 .为抗辩争取更多时间,一般可通过如下途径:
   1 )同时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 PTO )对申请人主张专利或商标做无效性审查;
   2 )向行政法官( ALJ )提出该案涉及专利请求或案件事实过于复杂或涉案被申诉人太多分布太广,以此请求延长预设完成调查时间。
  5 .报复性反攻(反垄断审查等)
  6 .巧妙改良自己的涉案知识产权;
  7 .联合涉案被申诉人一起答辩,形成合力并降低调查成本;
  8 .正确选择律师团队。
  (三)自主创新(最佳对策)
  337 调查制度实质是把双刃剑,企业只要不断创新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337 调查不但伤不到我们,反而会成为我们企业走出国门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一把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