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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内容(二)—基本原则及相关说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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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内容(二)—基本原则及相关说明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2-02-27 14:47:46 * 浏览: 76
一、WTO的基本原则及分析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General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它们源自于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1、服务总协定下的的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不亚于他国的市场准入条件。、
(2)服务业上准入不同于货物的市场准入。有四种准入方式:跨进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流动。
(3)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只涉及对他国货物征收海关税费,过境手续问题,而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涉及自然人流动问题。
(4)每个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5)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偏离上述原则,但必须在减让表生效前就已经谈妥,并列入豁免清单附件。
(6)不妨碍给予毗邻地区优惠待遇。
(7)大多数国家的减让都含有一些豁免清单。
(8)正面表列是否意味作减让的服务部门可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9)豁免清单的条件:生效前提出,新豁免要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最惠国待遇
(1)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有多项国际公约管辖,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这里强调的国民也即知识产权的持有人。
(3)豁免: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罗马公约》所给予的国民待遇,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利。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1、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1)征收国内税费,制订国内销售、标价、购买、运输、分销法规 不得以保护国内产品为目的。
(2)不得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国内产品所征收的税费。
(3)上指国内税费包括:营业税、间接税、消费税、所得税、减免所得税、过境调节税。
(4)任何与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有关的国内数量法则,不得以在外部供应来源之间分配任何此种数量或比例的方式实施。
(5)加拿大外资审查法(RIRA)—国产化比例为非法。加拿大外资审查法并非明确规定比例,但在实际执行中未承诺使用当地成份比例的都得不到批准。加败诉,不得已修改法律。
(6)例外:政府采购,自用不以商业销售为目的,单独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只要符合本规定.
(7)关税除外,国民待遇只对产品,不对人。
2、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
(1)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新协定,自由化采取渐进式。
(2)采取正面表列方式—即列入减让表的行业才适用本协定。
(3)最惠国待遇有例外,国民待遇不是自动的,而是经谈判后逐一作承诺(Negotiated National Treatment),需在每一项减让表中说明是否给予国民待遇。
(4)国民待遇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5)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条件和限制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6)成员国可对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相同或不同待遇,只要符合上款规定。
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I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互惠原则  
  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在WTO中,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方式。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