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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华可拆卸钢制车轮反倾销案-贸易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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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华可拆卸钢制车轮反倾销案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2-03-16 11:03:51 * 浏览: 54
2008年6月6日,澳大利亚海关应Arrowcrest集团公司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8.25″×22.5″的可拆卸钢制车轮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7087099,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2008年11月5日,澳大利亚海关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08年12月31日,澳大利亚海关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1%~7.1%,镇江东升车轮有限责任公司52.0%~57.0%,除济宁世纪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为54.6%~239.1%。
一、涉案产品和同类产品
1.涉案产品
涉案产品为8.25″×22.5″的可拆卸钢制车轮,主要用于重型运输工具。可拆卸车轮是由模制的钢制轮辋和钢制转换杆装配而成。轮辋是车轮周边安装轮胎的部件。钢制转换杆是将焊接在轮辋上、与铸轮或交通工具车轴上“十字叉”相配套的成形带钢。转换杆通过CO2或潜弧焊连接在轮辋上。高速公路上典型的承载能力为3550千克/个。
涉案产品的海关分类为关税编码87087099项下,统计编码为《1995年海关关税法》附件3项下的80和81。对中国适用的普通关税税率为5%。
2.同类产品
在申诉书中,Arrowcrest公司声称,尽管其生产的可拆卸车轮和涉案产品在涂层颜色、材料厚度和钢铁规格方面存在着细微区别,但他们具有类似的物理外观和特征。
澳大利亚海关已经和各利害关系方确认,由于不同类型的配件机制不同,因此盘轮和可拆卸车轮不能相互替代。各利害关系方就当地生产的可拆卸车轮和进口的可拆卸车轮是同类产品均未提出质疑。而且,各利害关系方都没有主张盘条是同类产品。
最终,澳大利亚海关认为,Arrowcrest公司的可拆卸车轮是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可拆卸车轮的同类产品。
二、澳大利亚国内产业及市场情况
Arrowcrest公司将澳大利亚本地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最终用途均描述为,主要用于中型或重型整体式车架载重汽车和铰接式卡车,以及中型或重型半拖挂车(包括单节、B-双节、B-三节公路车队配置)的无内胎车轮和轮辋。Arrowcrest公司声称,澳大利亚本地存在两个主要的细分市场,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价格决定。申诉方主张,其在两个细分市场上均与进口产品存在竞争,并指出,尽管澳大利亚可拆卸车轮市场并不是一个不断增长的市场,但仍然存在对上述车轮产品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除Arrowcrest公司生产的轮辋以外,对于该市场其他的供应渠道就是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
Arrowcrest公司认为,中国轮辋主要的两大进口商分别是Mullins公司和Stonestar公司。Mullins公司提出,澳大利亚本地市场特别是OEM(贴牌生产)市场,正在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因为消费者优先选用合金车轮和盘轮而不是可拆卸车轮。Mullins公司进一步指出,由于卡车合金车轮生产的持续增加,OEM市场以及零件细分市场也将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
SEAH公司声称,中国可拆卸车轮在澳大利亚市场所占份额在不断扩大。由于关税分类中还包括其他的车轮类型和型号,因此影响了澳大利亚海关对于涉案产品市场规模计算的准确性。从可获得的信息来看,澳大利亚海关认为,自2005年1月以来,澳大利亚本土的可拆卸车轮市场保持相对稳定。进口产品和澳大利亚同类产品在OEM市场和零件细分市场上确实存在竞争。
在后续调查以及案件复审中,澳大利亚海关通过调查得到的信息以及商业数据库的进口数据等各项信息表明,澳大利亚市场上多达2/3的涉案产品来自中国。
三、倾销调查
1.出口商
被选作样本的出口商/生产商包括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长春一汽”)、 济宁世纪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济宁世纪公司”)和镇江东升车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东升公司”)。被选作样本的供应商/贸易商包括武汉远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武汉公司”)、上海协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协钢公司”)和中国第一汽车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为“一汽进出口公司”)。
澳大利亚海关对于本次调查的出口商样本将进行单独的倾销幅度评估,而其他选定的出口商的倾销评估将建立在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
2.出口价格
澳大利亚海关认为,济宁世纪公司是调查期内将涉案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提议根据第s. 269TAB(3)部分的规定最终确定该公司产品的出口价格。最终,澳大利亚海关按照装运港船上交货(以下简称为“FOB”)的价格水平计算其出口价格。
同时,澳大利亚海关认为,长春一汽也是调查期内将涉案产品出售到澳大利亚的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所获得的长春一汽与主要贸易商的相关进出口数据,澳大利亚海关认定该公司的产品出口属于独立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澳大利亚海关考虑了除进口商以外的该公司以其他方式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涉案产品,而没有考虑通过进口商所采购的产品。通过主要贸易商提供的相关信息,澳大利亚海关提议,根据第s. 269TAB(1)(c)部分的规定,参考与出口相关的所有情况以确定长春一汽的出口价格。最终澳大利亚海关决定按照出厂价格水平来计算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澳大利亚海关从东升公司以及可能与东升公司有关联的进口商处仅获得了有限合作。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最终澳大利亚海关提议,按照第s. 269TAB(3)部分的规定,参考与出口相关的所有信息以确定东升公司产品的出口价格。
澳大利亚海关从其他出口商以及与这些出口商有关联的进口商处获得了有限合作。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澳大利亚海关最终提议,按照第s. 269TAB(3)部分的规定,参考与出口相关的所有信息以确定其他出口商产品的出口价格。
3.正常价值
澳大利亚海关可用的信息表明,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并没有销售可拆卸车轮。由于海关并没有获得有关中国国内市场上出口商或其他销售商通过独立企业销售涉案产品的信息,最终依据第s. 269TAC(2)(c)部分的规定确定了产品的正常价值。
澳大利亚海关认定,济宁世纪公司并未在中国市场上出售可拆卸车轮。为此最终建议,根据第s. 269TAC(2)(c)部分的规定,利用经核实的、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所认定的SG&A(销售、管理及行政费用)和利润总额来确定济宁世纪公司产品的正常价值。为了确定可以和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的正常价值,澳大利亚海关建议,该正常价值应根据内陆运输费用和FOB费用对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之间的差异作出调整。
同时,长春一汽在国内市场上也并未出售可拆卸车轮。因此,海关根据该公司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与涉案产品属同一类别下产品的SG&A成本,来确定该公司在本案中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澳大利亚海关建议可以根据《海关条例》第181部分的规定来计算出该公司的国内SG&A成本。
此外,澳大利亚海关援引《海关条例》第181A(3)(c)部分的规定,最终确定了长春一汽的利润额。按规定,应参考所有与产品生产相关的信息及数据。在复审时,澳大利亚海关采纳了长春一汽提交的部分意见,并因此考虑出确定其利润额的第3种方法。澳大利亚海关指出,将不使用长春一汽在国内销售第二类产品时所提供的盈利数据。根据《海关条例》第181A(3)(c)部分的规定,为了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澳大利亚海关指出,可以考虑这类产品的总体业绩,而不是仅仅考虑某些个别交易。
为了确定可以和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的正常价值, 澳大利亚海关建议正常价值应包含以下变量,即国内市场发生而出口市场没有发生的广告费用、仓储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用。澳大利亚海关建议按照第s. 269TAC(9)部分的规定,按照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之间的差别作出调整,并最终确定了产品出厂时的正常价值。
此外,澳大利亚海关在参考了所有相关信息后,建议按照第s. 269TAC(6)部分的规定对东升公司以及其他出口商的正常价值作出评估。
4.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是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倾销幅度通过参考第 s.269TACB部分的规定加以确定,即经加权平均后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5.价格影响
(1)价格不振和价格受抑
数据表明,Arrowcrest公司能够提高其销售价格,因此并没有遭受价格不振。但数据同时表明,该公司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之间的差额减少,这表明Arrowcrest公司已经遭受到价格受抑。这一点在调查期表现得更为明显。最终,澳大利亚海关认为,Arrowcrest公司已经因价格受抑受到损害。
(2)价格削减
当进口产品以低于澳大利亚本地产品的价格销售时,就会出现价格削减。价格削减本身并不是损害因素,但是其可为进口产品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提供证据支持。
澳大利亚海关分析了整个调查期的产品价格,并利用来自Arrowcrest公司和进口商的、经核实的销售数据对价格削减进行分析。在价格削减分析中,澳大利亚海关利用了来自出口商和进口商经核实的数据以及未经核实的数据,最终确定了进口商以及零售商的产品价格。
通过使用来自进口商的经核实的数据,澳大利亚海关认定,在整个调查期,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了Arrowcrest公司的产品价格。但价格削减的数额低于Arrowcrest公司所主张的削减数额。
通过来自出口商的经核实和未经核实的数据以及来自进口商的未经核实的数据,澳大利亚海关认定,在整个调查期,零件市场和原始设备制造商的市场销售部门同时存在着价格削减。在来自进口商的银色和镀铬产品中,价格削减尤为明显。
6.数量影响
(1)销售额
在整个损害调查期,Arrowcrest公司的销售额在稳步下降,而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销售额则出现了大幅增长。
(2)市场份额
在整个损害调查期,Arrowcrest公司在相对稳定的市场上逐步丧失了市场份额,这部分市场份额被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所取代。澳大利亚海关认为,Arrowcrest公司因丧失了市场份额而遭受损害。
7.利润和利润率
随着产品销量的不断降低,Arrowcrest公司的利润呈现下降,在2007年出现小幅回升,以倾销价格出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数量已高于澳大利亚进口总量的3%。因此,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并不符合第s. 269TDA(4)部分所规定的可忽略不计。
四、国内产业情况
澳大利亚海关认为,Arrowcrest公司因利润下降和利润率的降低而遭受损害。同时指出,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增加还导致Arrowcrest公司因投资回报率降低、库存水平上升、生产能力以及生产效率下降遭受损害。
五、关于损害的认定
1.申诉方提出的损害主张
Arrowcrest公司声称,该产品在澳大利亚的消费由其生产的产品以及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共同供应。该公司主张,自2006年初以来,中国生产的可拆卸车轮通过倾销而使其出口至澳大利亚市场的产品数量大幅增长。同时,该公司在2006年的相关产品销售额则同比下降20%,2007年的销售额同比下降20%;在过去4年中,来自中国的卡车车轮和可拆卸车轮的进口产品快速增长。该公司在澳大利亚本土拖车和零部件市场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的大幅度下降则是由中国大量倾销相关产品而导致的;新拖车需求的增加是由不断增加的进口产品而不是由国内产品来满足的;来自中国的可拆卸车轮的到岸价格使进口商能够获得大量的市场份额,并对澳大利亚产业造成持续的损害;进口商通过以倾销价格进口产品获得的价格优势使得他们有足够的空间来削减、抑制和压低Arrowcrest公司的产品价格,并获得足以对澳大利亚产业造成损害的大量的市场份额;涉案企业没有定价政策,并且不会为了达到预算销售而降价。受倾销进口的车轮削减价格的影响,Arrowcrest公司被迫要么降价,要么放弃销售。
Arrowcrest公司声称,如果存在倾销的中国车轮产品继续在澳大利亚市场上进行销售,澳大利亚产业或被迫关闭。
2.进口商的主张
Mullins公司认为,由于Arrowcrest公司将其主要投资用于生产一种市场趋势正在呈现下降的产品上,特别是在Arrowcrest公司所瞄准的OEM市场上正在呈现下降,因此其丧失了在可拆卸车轮市场上近47%的份额。
2005~2008年,Arrowcrest公司削减了64%的销售人员,从而导致客服人员大量减少。因此,可以合理地作出以下假定,即Arrowcrest公司可拆卸车轮的销量将会继续下降。
Arrowcrest公司可拆卸车轮销售额的下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绝对不是所谓的进口产品的倾销而造成的。
3.海关认定
(1)价格影响
澳大利亚海关认定,无论是在OEM市场还是在零部件销售市场,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在调查期都削减了市场价格。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澳大利亚本土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和成本之间的价差缩小,表明Arrowcrest公司在损害调查期遭到了进口产品在价格受抑方面的损害。由于市场上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定价很低,因此澳大利亚本地企业无法根据其成本的增加而提高销售价格。导致本土企业利润下降的主要因素是澳大利亚本土产品的销量被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大量侵占。
(2)数量影响
澳大利亚海关对市场进行评估后认定,Arrowcrest公司在整个损害调查期丧失了市场份额,并且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上,这些市场份额被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所取代。Arrowcrest公司在整个损害调查期丧失了大量的市场份额。
澳大利亚海关认定,在2005年和2006年,可拆卸车轮市场由澳大利亚本土产品、来自中国以及来自南非的进口产品所分占。但是,来自南非的进口产品在2006年中期已消失,这就使得该市场被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和澳大利亚本土产品所分占。
来自中国的倾销进口产品不仅取代了南非的市场份额,而且还从澳大利亚本土企业手中抢走了市场份额。
4.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原因
(1)非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澳大利亚海关还认为,涉案产品削低了澳大利亚同类产品的价格,并导致澳国内产业丧失了销售额和利润,从而遭受损害。但是,澳大利亚海关指出,和其他中国出口商倾销的产品数量相比,济宁世纪公司通过倾销出口至澳大利亚的产品数量很少。因此,澳大利亚海关指出,济宁世纪公司出口至澳大利亚的所有产品仅占很小的市场份额,济宁世纪公司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可拆卸车轮的价格和数量不会对澳本土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2)需求萎缩/消费模式变化
Arrowcrest公司指出,澳大利亚国内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倾向于盘轮和合金车轮,而且在过去4年里,澳大利亚市场上新拖车和零部件市场有所增长,并自2005年以来保持相对稳定。澳大利亚海关对可拆卸车轮市场的评估为,在整个损害调查期该市场保持相对稳定。因此,澳大利亚海关认为,不能将损害归为需求和消费的变化。
六、未受损害的价格
未受损害的价格(以下简称为“NIP”)是足以消除倾销对澳大利亚产业造成损害的价格。第s. 269TACA部分对NIP进行了定义。
反倾销通常建立在出口国FOB价格的基础之上。因此,澳大利亚海关通过从FOB价格中扣除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而计算出NIP。
澳大利亚海关通常通过下述方法得出NIP,即首先确定在不受倾销影响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合理的产品销售价格。该价格被称为未受压制的销售价格(以下简称为USP)。
澳大利亚海关确定USP时所用的方法遵循以下顺序:产业在不受倾销影响时的销售价格;推定的产业价格,即产业CTMS加上利润;或者不存在倾销的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在计算出USP后,澳大利亚海关通过从FOB价格中扣除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而计算出NIP。上述扣减通常包括海运费、保险费、进口商品的成本以及进口费用和利润。
澳大利亚国内产业指出,该产业在未受倾销影响之时的销售价格应当是计算USP的最恰当的基础。澳大利亚产业认为,1999/2000年的价格可以用作价格的基准年,并对每年的价格进行调整以反映该市场每年的通货膨胀趋势(使用消费者价格指数)。
对于澳大利亚国内产业的上述建议,澳大利亚海关并未收到任何反对上述计算方法或者采取其他计算方法的意见。澳大利亚海关认为,这是确定USP最合理的方法,因为1999/2000年度的价格能反映出来自倾销以外的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
(本案摘编自《全球贸易摩擦研究报告(2010)》,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