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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对华手动搬运车及其零配件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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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对华手动搬运车及其零配件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2-10-11 * 浏览 : 23
2012年9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商务部对华手动搬运车及其零配件反倾销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WELCOM PRODUCTS,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格里森工业品公司(Gleason Industrial Products, Inc)、PRECISION PRODUCTS, INC.
本案争议点: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认为,一种型号的手动搬运车属于反倾销税的征税范围,而另两种型号的手动搬运车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原告WELCOM PRODUCTS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作出的该型号手动搬运车在反倾销税征税范围之内的认定有误,因为此前其曾认定一类似型号的手动搬运车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被告介入方则认为,美国商务部将另两种型号的手动搬运车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做法有误。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将MC2和MCI两种型号的手动搬运车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认定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而商务部关于推翻其2008 MCX裁定的决定并未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商务部不能推翻其此前在MCX和Safco案裁定中所作出的解释,而在没有进一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将MCX铝合金摺叠式手拉车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国际贸易法院责令商务部重新考虑其以下结论,即框架的整个伸缩部分直径不得少于5/8",并同时考虑国际贸易委员会损害认定中涉及的相关记录。国际贸易法院指示商务部就以下事实作出认定,即国际贸易委员会是否考虑到与铝合金摺叠式手拉车类似的手动搬运车是在美国生产的,或该类型产品是否已被纳入损害认定的范围。据此,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发回重审的主张,但驳回了被告介入方关于推翻征税范围认定的主张。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手动搬运车及其零配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7168050.10、87169050.60。2004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肯定性终裁,终裁税率为24.9%~386.75%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