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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持政策成众矢之的 反补贴恐成贸易摩擦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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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持政策成众矢之的 反补贴恐成贸易摩擦主流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2-02-28 * 浏览 : 30
美国商务部近期公布两项加强贸易救济执法政策公告,一是关于现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有企业专向性认定方法,二是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价值确定方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表示,需要警惕美国加强对反补贴措施的应用,因为其所针对的将不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企业或行业,而是整个中国产业政策,这将对中国未来的国际贸易环境产生影响。
专向性认定范围扩大
专向性很强的补贴成为这次美国加强贸易救济执法的主要目标。这类专项性的补贴包括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等几种类型。
这类补贴不仅指国家,也包括地方政府。尤其是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土地优惠、税收减免和返还、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品牌扶持资金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例如为了引入外资促进发展,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我国鼓励外资进入的最主要所得税优惠。但这一政策在加拿大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案中,却被加方确认为“补贴”,之后以同样名义被美国企业引用。
“眼下我国处于产业升级转型时期,国家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产业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尽管这些政策不是专门针对出口型的企业,但不可否认,很多企业从中受惠,这也成了其他国家制裁的依据。”屠新泉表示,国有企业成为专向性调查的企业主体,同时意味着美国对于受补贴影响企业的认定范围上有所扩大。
在《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除了认为其经营行为受政府控制,不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之外,国有企业亦被认为是公共机构的一种。而WTO制定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来自公共机构的补贴也是被纳入反补贴的范畴之内。
“这意味着不仅受到国家补贴的国有企业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主体,与其有贸易往来的下游企业也会同时被认为通过贸易传导性地获得了补贴,因而可能会被纳入调查范畴。”他表示,“这将扩大反补贴调查的影响面。”
直指竞争性产业
与反倾销和保障性措施相比,美国从2006年起才开始将反补贴列为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即为授权美国反补贴法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这为其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这项法案获得通过之后的次年10月31日,美国New Page纸业公司向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申诉,要求对来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等3个国家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立案调查。至此开始,美国再也没有停下对中国企业采用反补贴措施的步伐。
这些案件对国内一些行业已经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铝型材出口国,2009年在美铝型材市场的份额已达到20.1%。业内人士表示,美国在今年4月对我国产铝材提起的“双反”调查9月7日发布反补贴的初裁结果,可能造成中国铝型材生产企业迅速流失在美国市场的份额。
屠新泉表示,近3年来,美国施以反补贴调查的行业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等行业正在逐步延伸至钢铁、机电等技术及资本密集型的产业。而这些正是其2010年初出台的,《美国出口振兴计划》中试图恢复美国制造业出口能力的行业。这些美国既有竞争优势领域受到中国产业升级转型的冲击,是他不得不应用比反倾销影响力更大的反补贴手段来抑制两国企业之间的竞争。
“相对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杀伤力在于他直指政府对于企业发展所提供的优惠条件,如果连续在多个行业发起反补贴奏效,他则可以质疑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这将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形象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直接影响我国更广泛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认同。”他提示,“由于新能源、高铁等新兴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中国政府为此提供了很多优惠性的政策,如果在国际上形成了对于我国产业政策的偏见,将在未来对这些新兴产业进入国际市场增加障碍。”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由美商务部通过的两项加强贸易救济执法政策来源于美国政府于今年8月26日公布的一项包括14条严厉贸易救济执法的建议计划,其内容是加强针对倾销等不公平外贸活动的相关规定,提议做出一系列的改革。根据美国商务部网站数据,出口行业的就业人数在美国总就业人数中所占比例为7%,在制造业的就业岗位总数中所占比例约为30%。伴随着美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业内人士预计,更多严格的贸易救济政策将会出台。
链接
2010年8月26日,美商务部公布的14条严厉贸易救济执法的建议
1.在反倾销原审调查和复审调查中,改变原有依据最大进口量选择应诉企业的做法,更多采用随机抽取应诉企业的方法;
2.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使应诉企业更难获得单独税率;
3.进口价格应当包含所有货运和处理成本;
4.要求应诉企业报告在其所有工厂生产的所有产品的原料投入情况,而非仅限于那些生产输美产品的工厂;
5.重申在反补贴调查中认定国有企业为特定的一组企业;
6.重新考虑出口税和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7.加大对分销商和未经审查的涉案方的处理,确保其足额支付反倾销税;
8.采用新的方法评估工资水平,即使用替代国工资标准来覆盖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工资成本(包括雇主支付的福利和税收等);
9.取消以往连续3年反倾销复审税率为0或连续5年反补贴复审税率为0时涉案企业可从相应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中排除的做法;
10.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使用涉案企业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原料的价格;
11.考虑是否在做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初裁后要求进口商缴纳现金保证金,以代替以往所要求的保函;
12.严格向美商务部提交事实信息的证明过程;
13.增加在美从事贸易救济业务的律师和非律师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14.严格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向美商务部提交新事实信息的截止期限。